静乐县盈顺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秀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26MACBBXEB80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辛村乡腰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烟处﹝2025﹞第14号
2025年05月19日10时30分2024年2月27日10时00分,静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静乐县辖区卷烟市场进行检查,进入位于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辛村乡腰庄村当事人刘秀英的静乐县盈顺便利店后,执法人员亮出证件(王旭军04090752004,刘邦04090752006)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当事人刘秀英的门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柜台内及存放卷烟库房查获红河(软甲)28条、红塔山(软经典)23条、好猫(金猴王)22条,共计3个品规,73条卷烟。由于当事人无法出具上述卷烟的有效购买凭证,经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了先行登记保存。后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2024年3月25日,山西省静乐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静烟处[2023]第14号)。2025年1月22日10时00分,静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卷烟市场进行检查,在进入位于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辛村乡腰庄村当事人为刘秀英的静乐县盈顺便利店后,执法人员亮出证件(王旭军04090752004,刘邦04090752006)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当事人的门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柜台及存放卷烟的库房查获庐山(金圣)12条,云烟(苁蓉)15条,钻石(迎宾)12条,共计40个品规,212条卷烟。由于当事人无法出具上述卷烟的有效购买凭证,经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了先行登记保存。后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2025年2月22日,山西省静乐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静烟处[2025]第4号)。当事人刘秀英(许可证号:140926101658)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六十日。
-元
山西省静乐县烟草专卖局
2025-06-03
2
静烟处﹝2025﹞第4号
2025年1月22日10时00分,静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卷烟市场进行检查,在进入位于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辛村乡腰庄村当事人为刘秀英的静乐县盈顺便利店后,执法人员亮出证件(王旭军04090752004,刘邦04090752006)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当事人的门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柜台及存放卷烟的库房查获庐山(金圣)12条,云烟(苁蓉)15条,钻石(迎宾)12条,共计40个品规,212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检查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无任何财物丢失损毁。
对当事人刘秀英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3925.00元9%的罚款,即罚款3053.25元。
3053.25元
山西省静乐县烟草专卖局
2025-0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