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柳州博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丽萍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2MADP3JXE6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3栋13-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中市监处罚﹝2025﹞29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1日成立,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从四川明德康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23盒(生产企业: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020;注册证号:苏械注准20162200970;规格型号包括:0.30*75、0.30*13、0.3*60、0.30*25、0.25*75、0.25*60、0.25*50、0.25*13);于2024年08月15日从北京珞亚山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珞亚山川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针”20支(生产企业:北京珞亚山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证号:豫械注准20192200580号;生产许可证号:豫药监械生产许20130015;规格:双头);于2024年07月03日从青岛海纳百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倍适威无菌凝聚给药器”1袋(生产企业:盐城元杰塑业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苏药监械生产许20090095号;注册证号:苏械注准20192180732;规格:5g/袋/1*150)。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医疗器械中“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标签标注有:“供针灸专业人员使用”,说明书标注有:“用途:供临床中医针灸使用”;“倍适威无菌凝胶给药器”说明书标注有“产品适用范围:供临床妇科阴道内给药用”;“珞亚山川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针”说明书标注有“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疗机构针灸治疗”。上述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中均未见标注安全使用特别说明,不属于可以由消费者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同时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店铺销售上述非个人自行使用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使用。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医疗器械从网络平台店铺予以下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通过网络店铺以26.8元/盒的价格销售“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23盒,以1.1元/支的价格销售“倍适威无菌凝聚给药器”4支,以8.9元/支价格销售“珞亚山川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针”20支。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26.8×23+1.1×4+8.9×20=798.8元,违法所得为79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第二款“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应当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下架涉案医疗器械,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因使用涉案医疗器械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或危害后果的报告,无证据证明产生了安全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一百三十一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玖拾捌圆捌角(¥798.80);2.并处罚款贰仟圆整(¥2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柒佰玖拾捌圆捌角(¥2798.80),上缴国库。
2000.00元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2
柳城中卫消罚﹝2025﹞2号
柳州博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经营不符合产品卫生质量要求的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夫洁美宝?牙痛立可停”(生产批号:20240802)的行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经营不符合产品卫生质量要求的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夫洁美宝?牙痛立可停”(生产批号:20240802)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编号: XT12024121800009);2、投诉人聂丽旋提供的“夫洁美宝?牙痛立可停”照片3张;3、投诉人聂丽旋提供的“夫洁美宝?牙痛立可停”购买记录截图1张;4、投诉人聂丽旋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镇卫消罚﹝2024﹞016号的截图1张;5、2024年12月20日、2025年3月17日现场笔录(编号:20240335、20250019)各1份;6、南阳康莱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7、卫生监督取证记录13份(编号:20240536-20210546号、20240555-20240556号、20250082-20250085号);8、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0275、20250005)2份;9、陈丽萍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17日询问笔录各1份;10、陈丽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1、柳州博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2、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向?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送的《关于协助调查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是否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函》1份;13、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5年1月3日向我局发送《关于线索移送函的回函》1份;14、海川博泰联营店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15、相关视频光盘1张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参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经营1种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夫洁美宝?牙痛立可停”(生产批号:20240802),且在卫生监督员2024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前已下架该产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 》序号33项中从轻处罚的情形规定,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 》序号33项中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和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作出:处人民币5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