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龙记鸭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强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129MA0K4JDX1A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中阳县凤城东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1、当事人店内现有食品从业人员6名,其中1名新进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2、当事人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资质、进货票据及完整进货查验台账,未如实记录食品相关采购信息,未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留存要求。3、当事人使用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显示部件损坏,无法正常显示贮存温度,且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温度监测与记录,食品冷藏冷冻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管控规范;面粉、白砂糖等食品原料未按要求离墙离地规范存放;后厨保洁维护不到位,环境卫生脏乱差、油污长期未清理,店内垃圾桶未密闭加盖,经营场所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经营规范;当事人对从业人员日常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未穿戴整洁合规的工作衣帽,不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操作要求。4、当事人经营散装肉制品,未在贮存容器及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备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散装食品信息公示义务。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从武汉博之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购进:浓缩鲜香粉(购入单价 33 元 / 包,现场查获剩余 17 袋,规格 500 克 / 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7日,保质期一年,已过期33天)、浓缩鲜香增味粉(购入单价 30 元 / 包,现场查获剩余 7 袋,规格 1000 克 / 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1日,保质期一年,已过期39天)、精武合成料(购入单价 35 元 / 包,现场查获剩余 3 袋,规格 2500 克 / 袋,生产日期2024年9月9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1个月)、江城精武黑鸭香膏(购入单价 44 元 / 桶,现场查获剩余 1 桶,规格 1000 克 / 桶,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312天),从金水水产蔬菜批发部购进宣乡牌酱香味鸡蛋干(现场查获剩余 4 袋,购入单价 2.5元 / 袋,规格 120 克 / 袋,生产日期2025年6月25日,保质期9个月,已过期15天),涉及货值金额为930元。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处置,仍存放于经营场所拟用于食品加工。6、当事人店内售卖鸭脖(20 盒,12 元 / 盒)、鸭胗(3 盒,20 元 / 盒)、鸭心(2 盒,15 元 / 盒)、鸭翅(7 盒,12 元 / 盒)、鸭头(8 盒,12 元 / 盒)、鸭锁骨(8 盒,12 元 / 盒)、鸭爪(8 盒,12 元 / 盒)、风干鸭脖(3 盒,10 元 / 盒)、猪蹄(3 盒,28 元 / 盒)等卤制预包装肉制品,上述肉制品均未按规定附带产品标签,涉及货值金额为816元,相关原料分别从相关经营主体购进后,由当事人加工后对外销售。
1、给予警告,2、罚款35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无标签预包装肉制品
3500.00元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