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亚麦美客美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文锋 | 注册资本:8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EM7JN5X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都亭街道前进社区置地广场西区9号楼209-21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取得由本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名称:利川市亚麦美客美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2MAEM7JN5XN,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姚文锋,注册日期:2025年6月20日,经营场所:利川市都亭街道前进社区置地广场西区十号楼209-213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外卖递送服务。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取得由本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利川市亚麦美客美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许可证编号:JY242280203058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2MAEM7JN5X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文锋,住所:利川市都亭街道前进社区置地广场西区十号楼209-213号,经营项目: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含简单制售),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含网络经营),经营场所:利川市都亭街道前进社区置地广场西区十号楼209-213号,有效期至2030年8月5日。
恩施亚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配送了1件(12瓶/件)“老谭味道小炒调味酱油”,生产日期:2024年7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配送价格为130.00元/件,其中6瓶在配送过程中破损并已被处理,实际配送金额为75.00元,剩余6瓶放置于当事人库房内,货值金额为75.00元,截至2026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6瓶已超过保质期的“老谭味道小炒调味酱油”一直未被使用,无违法所得。
恩施亚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3月6日配送给当事人8个(80g/个)“汉堡”,产品名称:汉堡,制造期:2026年3月1日,有效期:2026年3月14日,配送价格为1.50元/个,总计12.00元。当事人用上述“汉堡”食品原料制作“夏威夷培根牛肉汉堡”、“川味双椒牛肉汉堡”两种大汉堡并销售,其中“夏威夷培根牛肉汉堡”菜单定价39.00元/个,“川味双椒牛肉汉堡”菜单定价36.00元/个,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待使用的“汉堡”食品原料共计1个,经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菜品销售记录进行查询,未发现“汉堡”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2026.3.14至2026.3.18止),“夏威夷培根牛肉汉堡”、“川味双椒牛肉汉堡”的销售记录,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50元。
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取得由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含简单制售)。当事人在收银台旁陈列的待售提拉米苏为当事人在收银台两旁自制的糕点并销售,在收银台左侧放置有加工蛋糕的搅拌器。提拉米苏是由工作人员用搅拌器将奶油和鸡蛋黄混合搅拌好后,先在用于定型的盒子内铺上一层奶油,然后再放上“欧萨手指形饼干”然后再铺上一层奶油,再按之前的再次铺上同款饼干,再铺一层奶油,最后再在最上面洒上一层“蓝黛防潮可可粉”,放置一定时间定型后取出销售。提拉米苏定价为26.00元/份,于2025年8月17日开始销售。根据销售记录,截至2026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了提拉米苏131份,其中退回1份,套餐优惠71份,赠送1份,实际收款1508.00元。截至2026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陈列有待售的提拉米苏共2盒(2份/盒),现场称重556.7g,货值金额为104.00元,违法所得为1508.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库房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项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提拉米苏2盒,没收违法所得1508.0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及时清理库房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汉堡”1个、提拉米苏2盒;
3.没收违法所得1508.00元;
4.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