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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升平镇娟娟批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润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422MA7BF8XJ9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温商财富广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德处罚〔2025〕3号
2024年12月16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签字确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9.5元。
0.00元
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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