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世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006750480370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00号迪亚小城1幢K号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2
(2025)桂0502民初70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8
(2025)桂0502民初2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5
(2025)沪0114民初69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2
(2025)沪0114民初69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5
2023-03-08
(2022)桂0503民初997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6
2023-01-03
(2022)桂0502民初28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01-03
(2022)桂0502民初28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12-16
(2022)桂0503民初755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9
2022-12-16
(2022)桂0503民初755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x**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10
2022-11-16
(2022)桂0503民初6810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黑龙江隆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盛享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2
(2025)沪0114民初69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3-03-19
(2022)桂0502民初28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雷**,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3
(2022)桂0502民初28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雷**,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4
2021-09-26
(2021)桂0503民初30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5
2021-04-25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6
2020-06-04
(2019)桂0502民初34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雍*,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7
2020-01-21
(2019)桂0503民初154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底**
裁判文书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8
2019-12-12
(2019)桂0502民初34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雍*,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9
2019-07-28
(2019)桂0502民初373号
借款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
张*,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10
2019-03-2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
张*,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1
2021-07-15
(2021)桂0503民初9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李**、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3-08
2022-09-06
(2022)桂0503民初182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2-01
2023-04-27
(2022)桂0503民初75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孟**、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2-01
2023-08-18
(2023)桂0503民初230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1-26
2023-02-15
(2022)桂0503民初524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1-25
2023-09-22
(2022)桂0503民初755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1037.28元
民事案件
7
2023-02-03
2022-05-19
(2021)桂0503执2672号
追偿权纠纷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雍*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3-02-03
2022-11-18
(2022)桂0503执13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10-10
2022-09-14
(2022)桂0502执恢760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4-19
2022-01-10
(2021)京0106民初14282号
行纪合同纠纷
北京朗运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56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银水罚﹝2024﹞4号
对你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2023年12月8日,经本机关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占地面积30600㎡,42-60#商住楼及配套设施于2019年3月18日竣工验收,业主已入住,该项目未依法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而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报备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的水土保持验收材料,后经约谈又要求于2023年10月底前报备,你公司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报备义务。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 2.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刘萍询问笔录1份; 3.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现场勘验1份; 4.授权委托书及杨舜凯、刘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7.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 8.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9.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建筑工程和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3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而项目已投产使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银水告〔2024〕4号),你公司在法定限期内于2024年3月28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一是我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认为你公司在分期开发建设碧桂园北纬 21一期、二期、三期、四期项目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处罚,且作出处罚通知书总金额已高达七十万元,超过规定的最高五十万元罚款数额,不合理,请求我机关撤回作出的四份处罚告知书;二是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并非你公司主观故意,是由于市场环境客观因素影响,而且当前你公司经营困难,面临破产,申请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复核认为:一是你公司报送本机关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别为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共4个方案4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每一个生产建设项目都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和设施验收,故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只属于同为未验先投的4个违法行为,我机关拟作出的处罚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是给予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二是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水办政法﹝2022﹞2号)规定,拟对你公司的处罚数额,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作出。综上,我机关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不予采纳。
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150000.00元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04-30
2
北银水罚﹝2024﹞6号
对你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2023年12月8日,经本机关批准立案后,执法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占地面积20200㎡,66-70#商住楼及配套设施于2019年10月22日竣工验收,业主已入住,该项目未依法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而投入使用。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报备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的水土保持验收材料,后经约谈又要求于2023年10月底前报备,你公司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报备义务。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 2.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刘萍询问笔录1份; 3.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现场勘验1份; 4.授权委托书及杨舜凯、刘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7.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 8.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9.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建筑工程和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3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而项目已投产使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银水告〔2024〕4号),你公司在法定限期内于2024年3月28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一是我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认为你公司在分期开发建设碧桂园北纬 21一期、二期、三期、四期项目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处罚,且作出处罚通知书总金额已高达七十万元,超过规定的最高五十万元罚款数额,不合理,请求我机关撤回作出的四份处罚告知书;二是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并非你公司主观故意,是由于市场环境客观因素影响,而且当前你公司经营困难,面临破产,申请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复核认为:一是你公司报送本机关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别为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共4个方案4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每一个生产建设项目都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和设施验收,故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只属于同为未验先投的4个违法行为,我机关拟作出的处罚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是给予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二是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水办政法﹝2022﹞2号)规定,拟对你公司的处罚数额,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作出。综上,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150000.00元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04-30
3
北银水罚﹝2024﹞3号
对你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2023年12月8日,经本机关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占地面积97700㎡,1-41#商住楼及配套设施于2018年12月21日竣工验收,业主已入住,该项目未依法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而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报备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的水土保持验收材料,后经约谈又要求于2023年10月底前报备,你公司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报备义务。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 2.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刘萍询问笔录1份; 3.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现场勘验1份; 4.授权委托书及杨舜凯、刘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7.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 8.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 9.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建筑工程和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3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而项目已投产使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银水告〔2024〕4号),你公司在法定限期内于2024年3月28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一是我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认为你公司在分期开发建设碧桂园北纬 21一期、二期、三期、四期项目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处罚,且作出处罚通知书总金额已高达七十万元,超过规定的最高五十万元罚款数额,不合理,请求我机关撤回作出的四份处罚告知书;二是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并非你公司主观故意,是由于市场环境客观因素影响,而且当前你公司经营困难,面临破产,申请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复核认为:一是你公司报送本机关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别为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共4个方案4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每一个生产建设项目都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和设施验收,故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只属于同为未验先投的4个违法行为,我机关拟作出的处罚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是给予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二是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水办政法﹝2022﹞2号)规定,拟对你公司的处罚数额,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作出。综上,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250000.00元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04-30
4
北银水罚﹝2024﹞5号
对你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2023年12月8日,经本机关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占地面积23900㎡,61-65#商住楼及配套设施于2019年10月22日竣工验收,业主已入住,该项目未依法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而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报备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的水土保持验收材料,后经约谈又要求于2023年10月底前报备,你公司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报备义务。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 2.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刘萍询问笔录1份; 3.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现场勘验1份; 4.授权委托书及杨舜凯、刘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7.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 8.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9.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建筑工程和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3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而项目已投产使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银水告〔2024〕4号),你公司在法定限期内于2024年3月28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一是我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认为你公司在分期开发建设碧桂园北纬 21一期、二期、三期、四期项目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处罚,且作出处罚通知书总金额已高达七十万元,超过规定的最高五十万元罚款数额,不合理,请求我机关撤回作出的四份处罚告知书;二是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并非你公司主观故意,是由于市场环境客观因素影响,而且当前你公司经营困难,面临破产,申请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复核认为:一是你公司报送本机关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别为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共4个方案4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每一个生产建设项目都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和设施验收,故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只属于同为未验先投的4个违法行为,我机关拟作出的处罚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是给予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二是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水办政法﹝2022﹞2号)规定,拟对你公司的处罚数额,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作出。综上,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150000.00元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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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综执住建建罚﹝2023﹞9号
经查,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的广西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有金属卷帘遮阳的设计内容,而金属卷帘遮阳是该项目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措施,但是你公司未将金属卷帘遮阳发包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经查,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的广西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有金属卷帘遮阳的设计内容,而金属卷帘遮阳是该项目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措施,但是你公司未将金属卷帘遮阳发包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负责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陈锦圳,时间:2023年4月17日);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负责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钱正良,时间:2023年4月17日);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刘兆福,时间:2023年5月12日);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阳,时间:2023年5月15日);5、《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刘兆福,时间:2023年5月26日);6、《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建华,时间:2023年6月12日);7、《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2023年6月6日摄)1份;8、建筑设计总说明(三)复印件1份;9、《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复印件1份;10、《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审查表》(69幢)1份;1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62幢)档案馆出具的有外遮阳表述1份;12、《北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69-70幢)1份;1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责令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完善北纬21海湾投诉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北建施﹝2023﹞59号);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6份;15、《情况说明》原件1份;16、《北纬21海湾卷帘外遮阳明细表》1份;17、《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施工图设计修改情况的说明》复印件1份;18、《工作业务联系单》(龙越公司与天福公司)复印件1份;19、《工作业务联系单》(中建四局与天福公司)复印件1份;20、《关于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工程遮阳系统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范围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2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59幢、67幢)复印件2份等。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住建建告〔2023〕9号),该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向该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通知书》(编号:北综执住建建听〔2023〕9号),并于2023年7月25日举行了听证,后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图纸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于本案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处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000.00元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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