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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跃进门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301210001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官镇育新村(十字街 道北第三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91号
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跃进门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韩冬、赵文新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跃进门店,住所: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官镇育新村(十字街道北第三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30121****M;负责人:顾宏(身份证号:23018219790228****)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CB4510505.签发日期:2023年4月3日有效期至:2027年5月8日联系电话:1360363812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3年10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韩冬、赵文新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跃进门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该门店执业药师未在岗,现场发现:1.罗红霉素片4盒(制剂x包装规格0.15g(15万单位)x盒20片)(生产企业: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批号2512151,药品生产日期2025-12-15,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2027-11-30,药品有效期24月,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5582,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2030-07-22。2.苯磺酸氨氯地平片7盒(制剂x包装规格5mg(按氨氯地平计)x盒40片)(生产企业:辽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批号20251125,药品生产日期2025-11-13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2027-11-12,药品有效期24月,药品批准文号有效2028-12-04。当事人安春华现场未提供以上两种药品的供货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现场未提供以上两种药品购销记录该门店未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规定进行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罗红霉素片4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7盒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双城市监强制【2026】100045号),并告知当事人安春华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同时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城市监责改【2026】100043号)(双城市监责改【2026】100046号)及询问通知书(双城市监询通【2026】100044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3年10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韩冬、赵文新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跃进门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该门店执业药师未在岗,柜台上摆放有药师不在岗警示牌,现场调取该店计算机销售药品情况,未发现有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店购进的罗红霉素、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未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规定进行记录。现场发现:1.罗红霉素片4盒(制剂x包装规格0.15g(15万单位)x盒20片)(生产企业: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批号2512151,药品生产日期2025-12-15,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2027-11-30,药品有效期24月,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5582,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2030-07-22。2.苯磺酸氨氯地
违法行为一: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跃进门店涉嫌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二: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跃进门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 2、没收涉案药品;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6元; 4、罚款人民币20000元; 5、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996元;
20000.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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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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