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智采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艳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MA5U7AH74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红光小区C3-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2
(2025)渝0101民初46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嵘蕊物流有限公司
汪**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8-12
(2024)渝0101民初8189号
中介合同纠纷
范**
重庆市嵘蕊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4
(2024)渝0101民初8189号
中介合同纠纷
范**
重庆市嵘蕊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11-14
(2023)渝0155民初29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
贺**,绥中县鸿运发运输车队,重庆市嵘蕊物流有限公司,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5
2023-07-17
(2023)渝8601民初25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市嵘蕊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凯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6
2023-06-26
(2023)渝0155民初29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
贺**,重庆市嵘蕊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7
2023-05-15
(2023)渝8601民初25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市嵘蕊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凯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8
2023-02-27
(2023)渝0101民初29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重庆市嵘蕊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9
2023-02-15
(2023)渝0101民初29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重庆市嵘蕊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2-01-10
(2021)渝0155民初49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谭**,石**
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重庆市嵘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贺**,绥中县鸿运发运输车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济宁祥嘉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三)01简罚(2026)006号
2026年05月28日19时20分,你(单位)所属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A2923(牵引重庆业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渝D9E13挂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运14台商品车(普通货物)行驶至G10高速公路海拉尔东收费站,经执法人员勘验:车货总长度为25米,超出限定标准6.9米,车货总宽度为3.6米,超出限定标准1.05米,车货总高度为4.2米,超出限定标准0.2米,通过调取收费站称重数据,确认车货总质量为43.3吨,未超过限定标准,该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在公路上行驶,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超限运输。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货物装载情况、现场勘验和查看各类证件情况;证据2:现场照片3张,证明车辆违法超限情况和现场状态;证据3:称重检测数据1张,证明车辆车货总重数据;证据4:现场勘验照片3张,证明车辆车货外廓尺寸测量情况;证据5:当事人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且当事人为合法登记的市场主体,处罚主体适格;证据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据7: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中查验的当事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证据8:委托书1份,证明涉案车辆驾驶员具有代理本案的资格;证据9: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驾驶员身份信息;证据10:涉案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影印件1份,证明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车辆的资格;证据11: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中查验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信息截图1张,证明驾驶员具备合法的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据12:车辆行驶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车辆的基本信息;证据13:车辆道路运输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车辆具备合法的货物运输经营资格;证据14:信用交通内蒙古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无违法超限类违法记录,本次被查处为初次违法;证据15:执法全过程影像记录1份,用以完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合法规范。
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