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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欣瑞水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永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9MACB5AJE9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胜利路103号(大房坪社区农贸市场2号摊位)(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峰市监处罚〔2025〕49号
2024年4月19日,当事人从孙富海(驾驶号牌为鄂EF918Q的货车送鱼)处购进鲫鱼19kg,购进价格18元/kg,购货金额合计342元。购货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2024年4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鲫鱼进行监督抽检,共抽样2.6kg,单价24元/kg,付样品费用62元。2024年5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SCLJ02202401933),该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实测值为45.8u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孔雀石绿被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三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4年6月6日将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2024年6月13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2025年4月22日,本局收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鄂宜五检刑行意[2025]4号),写明被起诉人郑洲主观上没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于2025年4月2日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鄂宜五检刑不诉[2025]6号《不起诉决定书》),并将该案移送本局处理。 现查明,至2024年5月24日,当事人购进的19kg鲫鱼已全部销售完毕。零售价格为24元/kg,销售给餐馆的价格为22元/kg。因当事人销售水产品未建立销售台帐,故按上述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437元,计算违法所得为43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37元; 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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