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诚悦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海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3MA1A2W3A7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14委水产局3号楼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工农市监处罚〔2025〕13号
2024年8月26日,我局对鹤岗市工农区诚悦食品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未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限期改正。2024年9月2日,我局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逾期不改正,仍然未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经查,执法人员在2024年8月26日对该店现场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当事人在网上买的挂框没有邮寄到店,就将证照忘记悬挂在经营场所内,造成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各自的合法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到达鹤岗市工农区诚悦食品店进行检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后经过及其逾期未改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确认,能够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处以罚款200元,上缴财政。
200.00元
-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