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刘梦家用电器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正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20MA61CWFW9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河铜路23号附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6〕195号
经查, (案件事实)苏宁易购及图形商标“ 苏宁易购”系位于江苏
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的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
产权局核准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第16866908号和第11037466
号,核准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5),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
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
品;点击付费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通过
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价格比较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
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
业迁移;网站流量优化,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
当事人璧山区刘梦家用电器经营部在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河铜路23号附
2、3号从事家用电器等销售活动。
当事人在2025年1月20日与商标权利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苏宁实体店加盟及零售云平台服务协议”,协议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协议期限内授权当事人使用苏宁
易购及图形商标“ 苏宁易购”。上述协议到期后即2026年1月1日起,当事
人在未重新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仍继续在门头和店内装潢使用苏宁易购及图
形商标,至2026年4月1日拆除后止。
本案当事人系个体经营,没有专门财务账目,也无经营详细记录,违法经营
额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25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渝璧山市监处字(2023)275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从一位素不相识且开着四轮车送货上门的人那里用现金购进1台OPAICN?牌热水器,购进价格是300元,购进后,将OPAICN?牌热水器挂放在经营部的电器销售区待销售,销售价格580元,不议价,截止案发时,该热水器并未销售出去。2023年7月27日,本局向OPAICN?注册商标权利人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OPAICN?牌热水器是否为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者许可生产;是否侵犯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协助辨认通知书。2023年8月3日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1、我单位(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OPAICN?商标,即第12124262号商标是我公司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2、我单位(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生产OPAICN?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也未授权上述列表备注的中山市东凤镇扬子江燃具厂、广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OPAICN?注册商标。3、综上述,以上商品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我单位对上述结论辨认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由于当事人未妥善保管进货票据,导致进货发票丢失,无法查证购货数量,只能以当事人口述来计算货值金额(580元/台x1=580元)。本案货值金额为580元,无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6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