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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甲魅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梓健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CR10B1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六路1777号立体商业中心8幢31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4﹞68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06月03日,本局对温州甲魅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水嫩盈透养护体验套(保质期:2022年12月04日)2套。其中:1套完整未开封,内含水嫩盈透营养液8ml*3支、水嫩盈透养护液15ml*3片、肩颈肌肤养护素10ml*3支、肌肤舒缓养护膜15ml*3支,1套已开封使用1支肩颈肌肤养护素,剩余水嫩盈透营养液8ml*3支、水嫩盈透养护液15ml*3片、肩颈肌肤养护素10ml*2支、肌肤舒缓养护膜15ml*3支,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使用记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水嫩盈透养护体验套2套(1套已开封,剩余水嫩盈透营养液8ml*3支、水嫩盈透养护液15ml*3片、肩颈肌肤养护素10ml*2支、肌肤舒缓养护膜15ml*3支,1套未开封);三、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水嫩盈透养护体验套2套(1套已开封,剩余水嫩盈透营养液8ml*3支、水嫩盈透养护液15ml*3片、肩颈肌肤养护素10ml*2支、肌肤舒缓养护膜15ml*3支,1套未开封);三、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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