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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鸿发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桑艳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02MA72T30AX3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99号春光市场内15号楼1527号门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7
(2024)陕0526民初46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肃州区鸿发水果店
吕**
蒲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市监罚〔2024〕17号
2024年4月10日我局向肃州区鸿发水果店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该单位在期限内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货清单》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经调查,肃州区鸿发水果店于2024年1月13日从佛山市恒凯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赵峰子”花生酥糖40袋,生产厂家:佛山市恒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3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200克/袋,购进单价7元/袋,总价280元,销售价格为8元/袋。其中15袋花生酥糖已在超过保质期前以8元/袋的价格售卖,剩余的25袋“赵峰子”花生酥糖于2024年3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200元(8元/袋×25袋=200元)。由于该单位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赵峰子”花生酥糖时,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建立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单位经营者桑艳萍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没有异议。
对肃州区鸿发水果店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70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超过保质期的“赵峰子”花生酥糖25袋;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70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2
(甘)执法证字第甘F080128001号(肃州)市监罚〔2024〕17号
经调查确认,肃州区鸿发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同时,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赵峰子”花生酥糖25袋,没收物品货值金额200元;3.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70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