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泉桥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泉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1MA32NK741J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霞浦县盐田乡盐田村新街8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霞市监处罚〔2025〕7-1005号
202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霞浦县盐田乡盐田村新街82-5号的霞浦县泉桥小吃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半成品冰箱中发现两包坤隆迷你把把串(规格10捆/包,20小串/捆,)及该产品空包装袋一个,共剩余20捆,该产品包装上标注有“品名:汼肉风味串,配料:鸭肉、水、食盐、味精、白砂糖、淀粉、香辛料、辣椒红,生产厂家:江西虔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136070110112,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2月8日”等信息。上述坤隆迷你把把串为当事人现场菜单上销售的牛肉小串菜品原料且现场未见其他牛肉制品烧烤串,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从供货商霞浦县日隆荟鲜仓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坤隆迷你把把串汼肉风味串3包,每包10捆,一捆20串,一包27元,共81元。上述坤隆迷你把把串汼肉风味串包装上标注有“品名:汼肉风味串,配料:鸭肉、水、食盐、味精、白砂糖、淀粉、香辛料、辣椒红,生产厂家:江西虔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136070110112,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2月8日”等信息。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牛肉小串菜品,以配料主要为鸭肉的坤隆迷你把把串汼肉风味串为菜品原料进行烤制销售,未告知消费者配料主要为鸭肉也未在菜单中标明主要原料,同时店内无其他原料主要为牛肉的菜品原料。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上述名门小串汼肉小串共10捆,每捆售价13元,销售额130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390元,违法所得130元。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XB-1中从轻情节“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30元;三、罚款390元。
-
-元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2
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0号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霞浦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