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油锦达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君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MA6YYN656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汉中路4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税三稽罚﹝2024﹞15号
(一)印花税 2021年: (1)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5月18日与汉中锦达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加气站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龙江加气站经营权5年,年经营权租金1100000.00元,合同金额5500000.00元,已缴纳该合同印花税550元,该笔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按照年租金110万元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了该合同印花税,故少缴了该笔合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之规定,该笔合同为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0.5‰贴花,应缴印花税2750.00元,已缴印花税550.00元,该笔合同少缴印花税2200.00元。
上述第(一)2021年(2)、(3)、(4)、(5)、(7);2022年和第(二)2023年违法事实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偷税,分别处少缴印花税2417.60元、企业所得税9807.82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7335.27元。
7335.27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