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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丰宝参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慧勇注册资本:12.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2660141669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集安市花甸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4﹞074号
集安市丰宝参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序号40:“违法程度:较轻,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使用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140.00元一倍的罚款,合计140.00元,上缴国库。
14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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