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嘉源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E3PJG8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仪兴小区1号楼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4]199号
202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哈尔滨市南岗区仪兴小区1号楼负一层的哈尔滨市南岗区鑫佳源生鲜超市进行监督抽查,并出具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N0.2024HB00196、NO.2024HB00195),报告显示,该单位经销的沈阳汉高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力炫彩芳香无磷洗衣液,经查,该商品实际货品名称为汉高威白洗衣液(生产日期/批号:2024-03-01;规格型号:2kg/瓶;生产厂家:吉林省云营日化有限公司),所检总活性物含量不符合QB/T1224-2012标准、《2024年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深泽县顺达日化厂生产的的84洗衣液薰衣草香紫色洗衣液(生产日期/批号:限用日期2026-09-05;规格型号:2kg/瓶;生产厂家:深泽县顺达日化厂所检总活性物含量不符合QB/T1224-2012标准、《2024年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汉高威白洗衣液20瓶,进价4.5元/瓶,售价9.9元/瓶,购进数量20瓶,销售数量14瓶,剩余6瓶现已返厂,货值金额198元,违法所得138.6元;购进抽检批次84洗衣液薰衣草香紫色洗衣液40瓶,进价7.3元/瓶,售价8.5元/瓶,购进数量40瓶,销售数量34瓶,剩余6瓶现已返厂,货值金额340元,违法所得289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42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哈南市监交字[2024]033号)一份2页,《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哈南市监交字[2022]034号)一份2页,证明本案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的事实。
2.《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抽样单》(NO:0701181)一份1页,《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抽样单》(NO:0701182)一份1页,证明监督抽查时抽样情况。
3.由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N0.2024HB00196)原件一份4页、《产品质量检验报告》(NO.2024HB00195)原件一份4页,送达回证1页,证明被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4.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5.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相关情况。
7.经营者张志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经营者张志勇的基本信息情况。
罚款0.107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76.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2
南岗市监处罚〔2023〕287号
2023年6月15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哈尔滨市南岗区仪兴小区1号楼负一层的哈尔滨市南岗区鑫佳源生鲜超市进行监督抽查,并出具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BJ23230100905234250)和《检验报告》(No.2023NCP0143),报告显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哈尔滨市南岗区鑫佳源生鲜超市销售的油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油菜从辽宁省新民市方巾牛蔬菜集散中心购进的,共购进20斤,现涉案油菜已全部售出,已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33.6元。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鑫佳源生鲜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和负责人张志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BJ23230100905234250)和《检验报告》(No.2023NCP0143)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违法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页并下达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4.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志勇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和涉案油菜标价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台账一份2页,产地证明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进销货及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
7.供货商提供的辽宁省新民市方巾牛蔬菜集散中心韩瑞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鑫佳源生鲜超市免于处罚。
-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