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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顶翔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祖元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676124046C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思居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0
(2025)渝0117民初108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严**
重庆市家顶翔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4
(2024)渝0117民初5253号
劳动争议
侯*
重庆市家顶翔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1202号
经核实,当事人公司在2026年04月01日生产了107.4kg“家顶翔 合川桃片(生产日期:2026年04月01日,规格:计量称重)”。当事人公司提供的“生产日期2026/04/01”的生产投料记录上记录了一共使用原材料108.61kg,共计生产成品107.4kg,其中104.5kg包装22件成品(规格为计量称重4.75kg/件)进行销售,2kg进行散装销售,剩余0.9kg作为产品留样及出厂检验(其中0.5kg用作出厂检测,0.4kg作为产品留样),当事人已提交出厂检验报告给执法人员。2026年4月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到当事人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抽检了2kg“家顶翔 合川桃片(生产日期:2026年04月01日,规格:计量称重)”成品,销售价格9.4元/kg,共计销售金额为18.8元;当事人公司在2026年4月5日将剩余的22件“家顶翔 合川桃片(生产日期:2026年04月01日,规格:计量称重)”销售给何顺强,销售价格44.65元/件,共计销售金额为982.3元。当事人在得知生产销售的“家顶翔 合川桃片(生产日期:2026年04月01日,规格:计量称重)”不合格后,就通知客户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因该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开展了不合格原因自查,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经当事人公司分析,系生产过程控制不严,用于承装食用植物油的不锈钢桶和勺子在上次使用后未及时清洗干净有残留油垢,从而造成了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家顶翔 合川桃片(生产日期:2026年04月01日,规格:计量称重)”的货值金额共计(销售价计)为:44.65元/件*22件+9.4元/kg*2kg+9.4元/kg*0.9kg=1009.56元。因当事人无法计算其生产成本,并且无法提供其佐证资料,违法所得为实施违法行为的所有收入计算即44.65元/件*22件+9.4元/kg*2kg=1001.1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壹元壹角(¥1,001.1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家顶翔 合川桃片(生产日期:2026年04月01日,规格:计量称重)”产品留样0.4kg。 。
3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2
渝合市监处罚〔2026〕1094号
经核实,当事人公司在2026年03月01日生产了43.2kg“民均 合川桃片(椒盐味)(生产日期:2026年03月01日,规格:300 克/袋)”。当事人公司提供的“生产日期2026/03/01”的生产投料记录上记录了一共使用原材料44.11kg,共计生产成品43.2kg,共144袋(规格:300克/袋),其中120袋包装成5件成品(规格为300克/袋*24袋/件)进行销售,20袋零散销售,4袋作为产品留样及出厂检验(其中2袋用作出厂检测,2袋作为产品留样),当事人已提交出厂检验报告给执法人员。当事人公司在2026年3月5日将“民均 合川桃片(椒盐味)(生产日期:2026年03月01日,规格:300 克/袋)”销售给民均公司蒋永明,一共销售了5件(规格为300克/袋*24袋/件),单价为112.8元/件;销售了20袋,4.7元/袋,共计销售金额为658元。当事人在得知生产销售的“民均 合川桃片(椒盐味)(生产日期:2026年03月01日,规格:300 克/袋)”不合格后,就通知客户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因该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开展了不合格原因自查,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经当事人公司分析,系在生产“合川桃片”包装过程中,因包装机中封加热轮没加热,导致密封不严实、包装漏气;打包的员工检查包装意识不足,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民均 合川桃片(椒盐味)(生产日期:2026年03月01日,规格:300 克/袋)”的货值金额共计(销售价计)为:112.8元/件*5件+4.7元/袋*20袋+4.7元/袋*4袋=676.8元。因当事人无法计算其生产成本,并且无法提供其佐证资料,违法所得为实施违法行为的所有收入计算即112.8元/件*5件+4.7元/袋*20袋=658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伍拾捌元整(¥658.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民均 合川桃片(椒盐味)(生产日期:2026年03月01日,规格:300 克/袋)”产品留样2袋。 。
2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