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中尚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小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7MA5UTUBN1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大街27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8
(2025)渝0120民初31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璧山区中尚百货超市,璧山区李刚副食店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08-20
(2021)渝0120民初579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杨*
璧山区李刚副食店,璧山区中尚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07-22
(2021)渝0120民初497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贾*
璧山区李刚副食店,璧山区中尚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1-07-13
(2021)渝0120民初480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璧山区中尚百货超市,璧山区李刚副食店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1-07-13
(2021)渝0120民初480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璧山区中尚百货超市,璧山区李刚副食店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6
2021-07-13
(2021)渝0120民初4802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璧山区中尚百货超市,璧山区李刚副食店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8
2025-07-14
(2025)渝0120民初842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某与某某副食店,某某百货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5〕308号
2025年3月18日,本局查获当事人卖场货架上有上述3袋“汤圆馅·芝麻核桃”的汤圆馅待售,保质期:3个月,产日期:2024年12月11日等字样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汤圆馅·芝麻核桃”的汤圆馅3袋;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3.6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2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5〕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日从璧山区恒正酒水批发经营部购进了60罐浓郁覆盆子味1664桃红啤酒,生产日期为:2024/2/19,价格:11元/罐,购进金额为660元。其罐身上标注有生产日期见罐底喷码,罐底喷码20240219,保质期为9个月,净含量为500ml,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二十八号溧阳市埭头集镇,产地:江苏省常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2048101161等字样。购进后摆放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以15元/罐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3月26日从渝北区古月优品食品经营部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4/01/14的徐福记夹心饼干(奶酪味夹心)的10kg,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4/02/02的徐福记夹心饼干(奶酪味夹心)的10kg,价格:33.6元/kg,购进金额为772元。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徐福记夹心饼干(奶酪味夹心),生产日期:2024/01/14,保质期:9个月,生产者: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29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4190002302等字样。购进后摆放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以51.6元/kg的价格进行散装销售。2024年4月26日从重庆金亿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4/02/15的渝美鲜火锅串串肠的20包,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4/04/17的渝美鲜火锅串串肠的15包,价格:8元/包,购进金额为280元。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渝美鲜火锅串串肠,生产日期:2024/02/15,净含量:320克,贮存条件及保质期:卫生、阴凉、通风、干燥处常温保存6个月或冷冻保存-18℃18个月,厂名:重庆金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龙腾大道,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50022421454等字样。购进后摆放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以12.8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5月20日从重庆齐闻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4/4/19的雨润王中王火腿肠53支,价格:7.8元/支,购进金额为413.4元。购进后摆放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以9.8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8月2日,从重庆爱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4/07/26的金锣餐饮料理脆皮肠15包,价格:5.9元/包,购进金额为88.5元。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金锣餐饮料理脆皮肠,生产日期:2024/07/26,保质期:90天,净含量:190g,生产商: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散装徐福记夹心饼干(奶酪味夹心)0.654kg;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渝美鲜火锅串串肠2包;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餐饮料理脆皮肠8包;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浓郁覆盆子味1664桃红 啤酒12罐;5、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6.6元;6、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金额共计5066.6元。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