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夜巷酒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523MA74H00M6R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北关阀门街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7号
2024年5月11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甘谷县夜巷酒吧(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北关阀门街112号,经营者:冯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后厨液化气敷设管线超2米,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谷消限字〔2024〕第0146号),责令该场所于2024年5月14日前改正。2024年5月14日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场所逾期未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5月11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甘谷县夜巷酒吧(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北关阀门街112号,经营者:冯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后厨液化气敷设管线超2米,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谷消限字〔2024〕第0146号),责令该场所于2024年5月14日前改正。2024年5月14日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场所逾期未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编号:〔2024〕第0389号和第040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谷消限字〔2024〕第0146号)、冯刚和冯凯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照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用具的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罚款裁量标准0.18
0.00元
甘谷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