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豪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4217275X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滨海西路56号2幢、3幢、4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2025)浙0206民初74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起**
宁波大榭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9-29
2014-09-29
(2014)甬仑民初字第1633号
劳动争议
与楼**、宁波大榭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86.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5〕296号
2025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大榭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办公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查阅当事人2023年-2024年承接工程项目文件资料时,发现当事人在进行流量计、水表安装工程时,均向用户收取了流量计以及水表的计量装置费用。现查明,2023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在承接的供水水表(流量计)安装工程项目,均向各个终端用户收取了流量计以及水表的计量装置费用。另查明,当事人供水水表(流量计)安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还收取了不应由用户承担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接入工程费。经梳理统计,并与当事人核实确认,计量装置费用和接入工程费用两项共计多收取了58.9351万元。2025年6月23日,本局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至7月22日期间,已将58.9351万元的多收价款全部予以清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理如下:罚款20万元。
20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