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铭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律铭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JUWJT7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路88-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3
(2025)浙0604民初6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铭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1
(2024)苏0111民初69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中特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铭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02-07
(2024)苏0111民初69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中特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铭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8
(2024)浙0604民初33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铭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峻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0
(2025)浙0604民初6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铭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周*
裁判文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1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铭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虞应急罚决﹝2025﹞第000118号
当事人绍兴铭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开发区东一区朝阳路88-1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2025-12-17
2
绍虞应急罚决﹝2023﹞第000220号
当事人浙江铭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喷漆房属爆炸危险区域,喷漆房内设置的视频监控摄像头为非防爆摄像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绍兴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