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友你家母婴用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祥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11MA1P8QRF07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濠西路289-299号南通奥特莱斯购物广场D区第206-213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市监处罚〔2024〕008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当事人经营的商品经翻译,含有功能、用法用量、有效成分、适用人群等说明,符合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品的定义,应认定为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应当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当事人经营的为母婴用品店,仅经营涉案一款药品,因此责令停止经营药品,没收涉案药品和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应按十万元计算,处一百五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违法了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职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销售药品,应当没收违法进口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应按十万元计算,处一百五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277.2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元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