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卷卷国际教育咨询(江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帆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MADA5HCA1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河东路1688号金控·秀水金岸5层2单元52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雅思、托福等教育培训类业务。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在微信注册企业账号,账号名为“王卷卷留学指南”,日常发布企业涉及业务的宣传视频。2024 年 7 月 8 日至 11 月 23 日期间,当事人在该账号先后发布涉案宣传视频共 5 条:1、2024年7月8日发布的视频宣称“稳定出分”;2、2024年11月1日发布的视频宣称“白名单全部都报备过去了”;3、2024年11月8日发布的视频宣称“同时呢我们也有白名单报备”;4、2024年11月16日发布的视频宣称“因为毕竟我们做过白名单报备嘛”;5、2024年11月23日发布的视频宣称“还全员进行了白名单报备”。上述5条涉案视频是由当事人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代言人王子严和王子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王卷卷(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剪辑师闫利凯共同负责制作-剪辑-发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王卷卷留学指南”微信视频号运营情况说明,5条涉案视频广告制作费用由拍摄、发布的王子严的绩效(奖金)及剪辑的闫利凯工资架构来计算,其中2024年7月8日发布的宣传视频制作全流程(拍摄、出镜、剪辑、发布)费用共计379元/条,剩余2024年11月份发布的4条宣传视频制作全流程(拍摄、出镜、剪辑、发布)费用为405元/条,5条涉案视频广告制作费用合计1999元,无其他推广等费用。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四编第一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共计7996元。 当事人发布考试保证性承诺教育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四编第三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3倍罚款,共计2598.7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按照择一重处原则,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共计7996元,上缴国库。
10594.7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