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振兴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磊 | 注册资本: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EQ6R70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18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3〕324号
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110元/箱的价格从流动摊贩黄某处购入1箱香蕉(13kg/箱,单价8.46元/kg),进货价共计110元,后置于店内以1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5月9日,本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8kg,抽样数量为4.23kg(其中备样数量2.04kg)。2023年6月5日,本局收到编号No:202306244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噻虫胺”实测值为0.04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0.02mg/kg”的标准指标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且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香蕉,当事人承认上述香蕉已全部售完毕。按照抽样基数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香蕉的货值共计80元,违法所得12.32元。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采购上述不合格香蕉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32元;
二、罚款500元。
5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