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鑫喆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淑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6MADMGR3C9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巴彦县巴彦镇太平规划区230126001005GB00080F000100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彦市监处罚〔2024〕10003号
2024年11月20日,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巴彦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内容:巴彦县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巴彦县鑫喆百货超市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发现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现场发现待售卷烟共18个品牌共7.7条。
经查,巴彦县鑫喆百货超市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所经营的卷烟都是从市面食杂店购进的。经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进货价格无记录,按照市场价进行销售,尚未销售。按照巴彦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可以认定,该超市共购进了18个品种卷烟,共7.7条,货值金额1266.50元,。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巴彦县鑫喆百货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处于营业状态,未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巴彦县鑫喆百货超市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巴彦县烟草专卖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该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2.巴彦县烟草专卖局对受委托人蒋红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该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3.巴彦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证明该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4.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该超市经营的卷烟是真品。5.经营者姜淑云、受委托人蒋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6.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经营资质。7.巴彦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货值金额。8.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未发现该超市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9.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受委托人蒋红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该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罚款300元
300.00元
-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