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初妍盛开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2MA70FY426W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西路玉景园小区商业4三层由东向西第4-5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6〕60号
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在陕西初妍盛开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换药室发现1盒硅橡胶鼻梁植入物和1盒面部填充种植体,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另发现,该公司换药室内药品阴凉柜内有注射用面部胶原蛋白植入剂(标注需2-8℃冷藏)、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液(标注需避光2-10℃贮存)和胶原贴敷料(标注需2-8℃冷藏),存放的药品阴凉柜实际温度显示为10.9℃,且该药品阴凉柜温度不恒定。
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温度贮存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结合《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从轻处罚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
1、罚款10000元;2、警告
10000.00元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