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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百乐门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1MA34J6QL3P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双溪街道中山中路51号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顺市监处罚〔2025〕013812260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顺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移送的“2023.4.21非法狩猎系列案”相关案件材料,我局核查发现当事人江飞在2017年至2023年期间长期向李盛生(已判决)收购野猪、山麂、土豚等野生动物用于本单位的餐饮经营,当事人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经上报分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10月9日予以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陈杨铭、郑行军二人负责办理此案。在询问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及提取了相关证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江飞向李盛生收购山麂、土豚、野猪等野生动物,并加工成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根据公安机关查明并经当事人经营者江飞确认的证据材料,核定当事人收购山麂、土豚、野猪金额35145元,加工出售后的销售额42000元,总计野生动物价值4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顺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案件移送书1份(内含移送文件清单,当事人讯问笔录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在公安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及野生动物销售金额无异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综上所述,因当事人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于2017年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自公安机关2023年4月22日立案侦查以来已实际停止;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42000元; 根据我局案件审核制度规定,建议上报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
-元
福建省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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