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新区宜康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小燕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99ELX3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鑫昌大市场41-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122号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4日对当事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截止2026年6月1日检查之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5月16日及5月24日至5月31日每天监控视频,仍发现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且当事人以执业药师秦梅的帐号登录智茂软件系统进行处方审核后再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在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且无在岗执业药师现场审核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