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明 | 注册资本:138.7443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398767622F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365号7幢6层609、61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6
(2022)沪0113民初6703号
借用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张**,上海鹿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3-31
(2022)沪0113民初6703号
借用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张**,上海鹿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12-01
(2021)沪0113民初26495号
借用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张**,上海鹿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4
2021-04-15
(2021)沪0118民初5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倪**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5
2020-10-19
(2020)沪0115民初54891号
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瑞臻德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浦东
6
2020-09-15
(2020)沪0115民初54891号
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瑞臻德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浦东
7
2019-06-21
(2019)沪73民终133号
虚假宣传纠纷
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汇康氢医学研究中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8
2019-06-10
(2019)沪73民终133号
虚假宣传纠纷
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汇康氢医学研究中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9
2019-01-21
(2018)沪0115民初59314号
虚假宣传纠纷
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康氢医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9
2022-04-01
(2022)沪0113民初6703号
借用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鹿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01
2022-09-15
(2022)沪0113民初6703号
借用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鹿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45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2-01
2022-04-01
(2022)沪0113民初6703号之一
借用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鹿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8
2021-12-01
(2021)沪0113民初26495号
借用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鹿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8-02
2021-04-27
(2021)沪0115执7057号
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臻德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3-26
2021-03-26
(2021)沪0118民初5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01
2021-01-18
(2021)沪01民终180号
合同纠纷
上海瑞臻德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01
2020-10-27
(2020)沪0115民初54891号
合同纠纷
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臻德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665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1-08
2019-02-02
(2018)沪0115民初59314号
虚假宣传纠纷
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康氢医学研究中心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2-10
2019-11-28
(2019)沪73民终133号
虚假宣传纠纷
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汇康氢医学研究中心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4003611号
当事人是一家家用电器研发、销售企业,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365号7幢6层609、611室。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开设的微店“纳诺商城”中销售的“纳诺巴伯纳米气泡氢水机”产品,在产品详情页中使用“缓解炎症”的内容。经查证,上述产品系一款可以制造氢气并作为食品添加剂加入饮水中,该设备为一般家用电器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在明知上述设备为一般家用电器的情况下,使用缓解炎症的医疗用语。当事人自述,作上述宣传的目的是宣传产品对治疗人体疾病的作用,吸引比较注重自身健康的客户,从而促进消费者的认同感,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企业营业额及利润。当事人是上述广告的广告主。上述宣传内容制作完成时间是2020年5月,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费用为1500元。
罚款0.3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3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