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湘康慧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锡友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802669568802G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街道西安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利市监处罚〔2025〕439号
当事人为响应(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精神及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加强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相关要求,由当事人原事业发展部工作人员编写文章后由时任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在未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16日15时45分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广元湘康慧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名称为“养生三伏贴/中医针灸科/传统文化古风/艾灸健康”的推文,该文章中载明有介绍“三伏贴”中医理论诊疗方法即“三伏贴,是一种膏药,也是一种传统中医治疗方法,结合中医中的针灸、经络与中药学,以中药直接贴敷于穴位,经由中药对穴位产生微面积化学性、热性刺激,从而达到治病、防病的效果”;介绍适应症即“三伏贴适用于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慢性咽炎、鼻炎、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上呼吸道感染、肺气肿、肺心病等呼吸系统疾病。”以及注意事项、地址及三位医生联系电话和医生形象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该文章,被举报人于2025年11月6日发现并举报。\n上述文章内容包含有当事人医疗机构全称、“三伏贴”的中医理论、诊疗方法、适应病症及对应疾病名称、注意事项、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的情形,显然具有推广该医院医疗服务的目的,符合《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第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三)直接或者间接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之规定情形,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指医疗广告。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无广告费用。\n截止案发,该文章阅读量为72人(次),转发2人(次),现场检查中,当事人立即对涉案违法广告进行删除整改。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2
广利市监处〔2024〕51080224000480号
2023年12月11日,当事人在四川省广元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530元/kg的价格购进规格为0.5kg/袋的蜜款冬花1kg。2024年9月4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2024年药品市抽计划”药品抽检中,以65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获利12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120万元
0.00元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3
广市监处〔2024〕51080024000006号
广元湘康医院事业发展部于2023年7月16日通过广元湘康医院微信公众号信息模块发布标题为“中医康复送希望,锦旗一面表感激”的信息,信息中描述有患者向医院送锦旗的情况,患者病情及接受康复治疗后的状况。信息中有患者送锦旗时与医护人员的合影,患者康复训练时的照片以及中医针灸科医务人员宣传图片。上述信息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的情形,认定为医疗广告。另查明,该则医疗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系广元湘康医院事业发展部自行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罚款1.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10000.00元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