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九九九健康生活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良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CQCDA4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贺炳炎大道才知文化广场文化商业街1层114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36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扩大店内产品影响力,自行在本地广告公司印制展示架及宣传单,同时当事人在每月8日、18日、28日通过微信、朋友介绍和发放礼品的方式组织人员来店内听课,当事人在给听课人员介绍产品时,宣传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能增强人体免疫力、攻克血栓、对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等疾病均有较好疗效,纯天然植物提取保健品更安全呵护您的健康!调节血脂。达洛康胶囊能调解血脂,降低总胆固醇、防治高血压、糖尿病和消化系统的疾病;对慢性肾衰竭、急慢性肝脏疾病等有效好的疗效。当事人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功能引人误解。
本局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当事人发布标注“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 攻克血栓、对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等疾病均有较好疗效”等内容广告。当事人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首要责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举证义务。经本局查证,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销售的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在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中自认,广告宣传内容是为了更好的销售产品而虚构的。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根据《广告绝对化用语指南》第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当事人利用广告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的治病功能,保证产品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当事人广告发布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情节严重。
当事人在销售保健食品“昇生源”牌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和达洛康胶囊过程中,宣传“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 攻克血栓、对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等疾病均有较好疗效”等内容,其发布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之规定。本局拟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50000元。
25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