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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元柱水产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元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6MABR834RX9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28号闽中市场5-060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尤市监城处罚〔2025〕59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采购上述被抽检批次牛蛙的采购数量为150斤,采购单价为5.5元/斤,运费15元,采购金额共8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被抽检批次牛蛙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供货凭证,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至案发时,上述被抽检批次牛蛙均已销售完毕,以6.8元/斤的单价销售75kg,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牛蛙的违法所得为1020元。 当事人履行了召回义务,但未召回到已售出的上述批次牛蛙。上述批次牛蛙售出后,无消费者反映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情况。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抽样检验批次的牛蛙的进货凭证、承诺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和经营资格。 2.经营者林元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林元柱的身份情况。 3.《检验报告》(NO:(2024)MJHY-D12233)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检验情况。 4.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6.《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尤市监城限提〔2025〕2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材料、限期内补充材料的情况。 7.《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市监城处罚〔2024〕1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因销售经抽检不合格黑虎虾的违法行为,在2024年4月3日受到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情况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牛蛙的召回情况。 9.《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市监城当罚〔2025〕9号)原件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台帐》及相关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台帐的行为。 案件性质: 一、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为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二、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属小摊贩,在2024年11月17日采购时,被抽检批次的牛蛙从感官上判断与之前采购的牛蛙无明显差别,且案发至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见不良反应报告和投诉举报。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召回整改。 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使用兽药的行为,销售的牛蛙中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180 μg/kg,标准指标为≤100 μg/kg,超出标准限量1倍(不含)以内,依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认定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同时,当事人因销售经抽检不合格黑虎虾的违法行为,在2024年4月3日受到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适用《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关于可以酌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并且,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起计算;……”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八条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认定,应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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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2
尤市监城处罚[2024]1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被抽检批次黑虎虾是2023年10月26日从福州市马尾区陈强活鲜商行(经营者:陈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2XPB20XP;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青洲路67号福州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及商务配套交易楼交易楼一至五1层118、131、132交易间)处购进的,采购数量10斤,采购单价41元/斤,运费12元,采购金额共422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被抽检批次黑虎虾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供货凭证,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至案发时,上述被抽检批次黑虎虾均已销售完毕,以45元/斤的单价销售2.5kg,以40元/斤的单价销售2.5kg,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黑虎虾的违法所得为425元。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履行了召回义务,但未召回到已售出的上述批次黑虎虾。上述批次黑虎虾售出后,无消费者反映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情况。 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5元)
5000.00元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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