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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军顺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明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7M93X23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县洪山镇寺山居委会七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22号
2026年3月24日,本局收到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称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第26755626号(第29类)图形商标大量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水果罐头),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及误认,严重侵害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2026年3月30日,根据投诉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随县洪山镇寺山居委会七组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成品“连福红”黄桃罐头和一些未进行包装的橘子罐头,现场未发现涉诉的同批次产品。经查,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注册第26755626号(第29类)“”图形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鹌鹑蛋罐头、水产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水果罐头、鱼罐头、蛋、牛奶制品等。当事人在未经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水果罐头产品的包装(瓶体标签及外包装箱)上使用与其图形商标近似的商标()。当事人于2024年分别在张某金及李某军处制作标有近似上述图形商标(第26755626号(第29类))的包装纸盒箱和瓶体标签,用于当事人生产的水果罐头产品的包装,其中瓶体标签制作了10000个,包装纸盒箱制作了3000个,截止案发时已全部使用完毕。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生产连福红牌雪梨罐头(净含量:245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日)10000瓶,并与生产的黄桃、橘子罐头混合装箱进行销售,每箱12瓶,主要销往通过展销会认识的内蒙、河北两地客户,不直接销售给个人,售价为13.5元/箱(单瓶平均售价为1.1元),截止案发时已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口述为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11000元。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必要支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支出款项不予扣除,故当事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1000元。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2、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51000元。
4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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