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薪博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17A7AR3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六社12幢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5〕18022号
经查,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在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虎牛村三队生产的“盛京众旺牌”牛板筋,净含量251克,该批次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条码为:“6972011399999”,经查询“6972011399999”该条码为新民市三道岗子镇荣盛滋味美食品厂所有的物品编码“,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盛京众旺牌牛板筋”商品正确的条码应为:“6974135430428”,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商品包装袋上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了新民市三道岗子镇荣盛滋味美食品厂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2024年5月,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无意中发现了其商品的条码错印,该公司便对后续商品包装印刷进行了整改,错印的包装已经全部丢弃。涉案商品的数量与金额因过去较长时间,且无库存,该公司为订单式生产,现阶段无订单正处于停产状态,当事人销售记录确已遗失,本案中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尚不够已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在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虎牛村三队生产的“盛京众旺牌”牛板筋,净含量251克,该批次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条码为:“6972011399999”,经查询“6972011399999”该条码为新民市三道岗子镇荣盛滋味美食品厂所有的物品编码“,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盛京众旺牌牛板筋”商品正确的条码应为:“6974135430428”,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商品包装袋上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了新民市三道岗子镇荣盛滋味美食品厂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2024年5月,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无意中发现了其商品的条码错印,该公司便对后续商品包装印刷进行了整改,错印的包装已经全部丢弃。涉案商品的数量与金额因过去较长时间,且无库存,该公司为订单式生产,现阶段无订单正处于停产状态,当事人销售记录确已遗失,本案中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参照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第一条: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该行为系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他人的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当事人擅自使用新民市三道岗子镇荣盛滋味美食品厂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其他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其他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及时自行改正其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且只在1种商品上违法使用,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133条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议责令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8000元。
8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