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毛毛食品经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连海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061756864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朝阳办建林社区靠山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66号
经查明:2024年1月20日,当事人从黑龙江健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旺旺花生,以120元每件的价格购进麻辣花生5件,芥末花生10件,原味花生5件,以132元每件的价格购进小鱼花生20件。2024年7月26日,以120元每件的价格购进麻辣花生2件,芥末花生1件,原味花生1件,以132元每件的价格购进小鱼花生1件。2024年8月13日,以120元每件的价格购进麻辣花生1件,芥末花生2件,原味花生1件,以132元每件的价格购进小鱼花生1件。共计购进旺旺花生50件(一件24罐,共计1200罐)[其中:麻辣花生8件(192罐)、芥末花生13件(312罐)、原味花生7件(168罐)、小鱼花生22件(528罐)],货值金额6264元。2024年3月29日,以168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鹤岗市工农区百泽购食品店麻辣花生1件,芥末花生1件,原味花生1件,以18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小鱼花生1件。2024年9月12日,以168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伊春悦鲜生超市麻辣花生1件,芥末花生1件,原味花生1件,以18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小鱼花生1件。2024年9月26日,以7元每罐的价格销售给五营永红食杂麻辣花生2罐,原味花生2罐,以7.5元每罐的价格销售小鱼花生2罐。2024年10月18日,以168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南岔柳金林超市麻辣花生2件,芥末花生2件。2024年10月19日,以7.5元每罐的价格销售给伊美区吉茂祥小鱼花生6罐。销售货值共计2128元。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得知所销售的旺旺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旺旺花生192罐(其中:麻辣花生48罐、芥末花生64罐、原味花生39罐、小鱼花生41罐),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将已召回旺旺花生192罐同库房内旺旺花生936罐(其中:麻辣花生96罐、芥末花生240罐、原味花生120罐、小鱼花生480罐),共计1128罐(其中:麻辣花生144罐、芥末花生304罐、原味花生159罐、小鱼花生521罐)退货至黑龙江健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给鹤岗市工农区百泽购食品店和伊春悦鲜生超市的旺旺花生,存在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 2024/01/18,在该日期下方有非常模糊的疑似生产日期字迹,无法辨认。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销售给鹤岗市工农区百泽购食品店和伊春悦鲜生超市的产品为整箱(24盒)销售,没有拆箱便销售,未发现存在两个生产日期情况。当事人销售给南岔柳金林超市的48罐生产日期为2024/7/23的麻辣花生和48罐生产日期为2024/7/23的芥末花生,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3日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当事人召回,涉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旺旺花生违法所得为48元。 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一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其违法行为不具有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和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范围; 证据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2025年1月22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22日),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食品旺旺花生的情况及相关证明的确认; 证据六,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农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鹤工农市监案移〔2025〕01号)和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南市监案移〔2025〕2号),证明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抽检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旺旺花生)的事实,及销售数量、价款;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旺旺花生生产商黑龙江建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4张、进货台账1张以及抽检批次预包装食品旺旺花生(麻辣花生、芥末花生)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从黑龙江健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预包装食品旺旺花生的事实,及进货数量、价款、批次;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批次预包装食品(旺旺花生)销售台账复印件1张,证明涉案批次预包装食品(旺旺花生)销售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召回计划、在伊春市毛毛食品经销有限公司门口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2张、无法召回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了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并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记录2张、黑龙江健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召回单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向供应商退货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四十八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