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众信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柴彦萍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MA743W496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1幢3单元1317室、131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税稽罚﹝2025﹞6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对以上违法事实(一)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在帐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7,644.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0.08元、企业所得税90,944.14元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49,479.41元。对以上违法事实(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0,238.72元处以50%的罚款10,119.36元。
10119.36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