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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文平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文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BTNH419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鹿城路438号4-5号(鹿城路8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3〕234号
经查明,2023年3月9日,当事人以2050元的进货价进购1辆无锡***有限公司2023年2月28日生产的型号为T***Z的“福***”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3***9)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等,供货者无法查明。当事人以3400元一辆的销售价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3400元。上述产品进购后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前、后轮中心距1344mm(指标要求≤125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218mm(指标要求≤175mm),检验结果“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时未标价。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尺寸限值”规定在“6安全要求”中,是整车安全的技术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时未标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辆;三、罚款3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
35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9-26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