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缘客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82MA1C6F3F5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金隆地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29
(2020)黑01民终4235号
责任纠纷
巴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大连池市缘客隆超市,绥化高速公路管理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8-29
责任纠纷
五大连池市缘客隆超市
巴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绥化高速公路管理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4
2020-08-30
(2020)黑01民终42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五大连池市缘客隆超市、黑龙江省绥化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5〕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购进螺丝椒2件(17公斤/件)。购进价格4.9882/公斤,销售价格6.98/公斤。当事人自留1件(17公斤)销售,剩余螺丝椒1件(17公斤)以购进价格4.9882/公斤调拨至下级超市。至案发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人民币118.66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购进架豆角45公斤,购进价格8.3684元/公斤,销售价格9.98元/公斤。当事人自留9.5公斤,剩余架豆角(35.5公斤)以购进价格8.3684元/公斤调拨至下级超市。至案发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人民币94.81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涉案螺丝椒、架豆角未能提供有效、清晰的进货信息。同时,经发送《协助调查函》,收到反馈结果为无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联系到相关业户。因证据不足无法进一步调查,致涉案螺丝椒、架豆角无法溯源移送。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在五大连池药泉山饮品有限公司购进药泉山天然矿泉水200瓶,购进价格2.7元/瓶,销售价格3.9元/瓶。至案发已销售药泉山矿泉水184瓶,剩余16瓶未售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17.6元。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出完整有效的药泉山矿泉水能提供有效进货凭证。上述三种食品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31.07元。
1、没收药泉山天然矿泉水16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1.07元;
3、罚款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931.07元。
20000.00元
-
2025-08-19
2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3]19号
经查:2023年4月24日,我局接到了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五大连池市金隆缘客隆超市销售的“小米酒”的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SCJD23BJ020食品名称为:小米酒SBJ23230000250731269),此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 5009.22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酒精度不达标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抽检样本为2023年3月26日在五大连池市金隆缘客隆超市抽取的样本。我局城关所执法人员叶辉、周晓志立即将该小米酒的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SCJD23BJ020食品名称为:小米酒SBJ23230000250731269)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不要求复检。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调查中了解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在索要了商家营业执照、许可证和该批次小米酒的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哈南岗区姐弟酒坊(经营者:李绍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7HPUT24C)购进8桶小米酒,每件8斤,共计64斤。购进价格32一桶,以45.9一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小米酒已全部售出,获利共计111.2元。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