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方兴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荣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L27GU7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7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大南办罚决字〔2023〕第000060号
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飞霞南路771号经营餐饮店,2023年3月6日15时40分,大南中队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厨房设有2个垃圾桶,其中1个垃圾桶内有鸡蛋壳、包装袋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存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况。2023年3月6日16时10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半小时内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内。2023年3月6日17时40分,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未整改。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当事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容环卫第16项,应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彻底消除影响的情节,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及其附件中关于“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
2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大南街道办事处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