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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城镇俊松家电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易志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725MA67E1YU5H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渠县宝城镇宝新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渠市监处罚〔2026〕128号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5MA67E1YU5H,注册日期:2004年10月25日,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从事百货、五金、日杂等销售活动。2026年5月7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宝城镇俊松家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货架摆放有燃气软管,执行标准GB29993-2013,规格9mm,枣强县康乐液化气配件厂生产,现场测量共20米。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废止<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24年第13号)的规定,该燃气软管执行标准GB29993-2013已于2024年8月1日废止。\n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上述商品“燃气软管”是于2024年初由来宝城售卖燃气配件的货车上购进,进货价格4元/米,购进20米,总价80元,销售价4.5元/米,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知晓国家标准GB29993-2013废止后已将上述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后由其家属放置在货架上售卖,截至2026年5月7日检查时并未销售,根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认定货值金额为90元。\n本案当事人销售国家命令淘汰的燃气软管、销售燃气软管未进货查验的行为属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身份;\n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其主体资格;\n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现场情况;\n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n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渠市监强〔2026〕8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适用一般处罚。
200.00元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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