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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赵小美女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82MA7NDJDR7B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大丰区恒生商城2号楼1099号门市(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未查询到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亦未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于2025年2月5日至案发时共计购进上述“台湾强奶”38盒(每盒中配备有上述“小粉丸”30粒)。除本局现场扣押的5盒及当事人自己及家人、亲属使用的12盒外,剩余的21盒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陈述购进的38盒中以120元/盒的价格购进3盒,3盒均自服,剩余的35盒是以100元/盒的价格购进。当事人称所售的21盒中,以18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9盒,以10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2盒,货值金额共计为2892元。案发后当事人对所售的上述产品均作退货退款处理,主动召回10盒,无非法获利。 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识的“台湾强奶”和“小粉丸”产品外包装上及说明书标注的信息进行了翻译和形式审查,并根据“小粉丸”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的译文内容委托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小粉丸”抽样检验。本局根据产品包装的译文信息判定“台湾强奶”为食品;根据产品译文信息和成分检验结果认定“小粉丸”为药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5000元
15000.00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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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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