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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壮乡苗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杰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2MA6PX2G67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老街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5﹞37号
当事人生产的壮乡苗岭?酱油小雀辣产品中销往曲靖天天商店的48瓶(玻璃瓶装,生产日期:2024/07/29)和执法人员2025年1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的1510瓶贴有内容包含“上标示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能量2045千焦1%,蛋白质8.2克1%,脂肪34.2克1%,碳水化合物27.7克1%,钠2014毫克221%”的壮乡苗岭?酱油小雀辣标签。据当事人陈述,壮乡苗岭?酱油小雀辣的标签由当事人自己设计后从昆明购进,未经过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后标注。自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堆放在打码区(生产车间与检验区中间)的1510瓶壮乡苗岭?酱油小雀辣中有1324瓶壮乡苗岭?酱油小雀辣被当事人做成礼盒用于春节慰问。当事人生产的壮乡苗岭?酱油小雀辣产品生产成本为5.50元/瓶,销售价格为6.25元/瓶,以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壮乡苗岭?酱油小雀辣的货值金额为1510+48瓶×6.25元/瓶=9,737.50元,违法所得为48瓶×6.25元/瓶=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5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0
2
砚市监处罚﹝2023﹞1-03号
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向昆明美滋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海天牌鲜味生抽用于泡制酱油小米辣、酱油小雀辣和七彩椒,采购价90.00元/袋,共采购295袋。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摆放在蔬菜车间和生产车间暂存库内的169袋上述海天牌鲜味生抽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现场摆放的38桶酱油小米辣(50KG/桶)和6桶七彩椒(50KG/桶)均是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牌鲜味生抽泡制的。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详细的原材料进货台账、原料领用投放记录、产品生产销售等记录,不能查实当事人半成品所需成本价格及违法所得。按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说明,酱油小米辣成本价为238.00元/桶,七彩椒成本价为226.00元/桶。以当事人核算的成本价计算,上述泡制中的酱油小米辣和七彩椒货值金额为238.00元/桶×38桶+226.00元/桶×6桶=10,400.00元;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牌鲜味生抽按购进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90.00元/袋×169袋=15,210.00元;上述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泡制的酱油小米辣和七彩椒货值金额合计10,400.00元+15,210.00元=25,610.00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海天牌鲜味生抽169袋; 2.没收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海天牌鲜味生抽泡制的酱油小米辣38桶(50KG/桶)、七彩椒6桶(50KG/桶); 3.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合计人民币256,1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陆仟壹佰元),上缴国库。 另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严格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2561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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