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安市三陵乡德龙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玉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CKUN4X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三陵乡兴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4]40号
经查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计21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1084002024041148215948及上传至平台的产品图片、购货凭证1份计4页,证明投诉人于12315平台投诉并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产品购销情况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计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执法人员核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财物清单》1份计1页,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产品品种、数量; 6.执法人员拍摄的扣押物品照片打印件1份计1页,证明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涉案产品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货凭证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履行查验义务,从具有资质的供货方采购食品。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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