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云鸽蔬菜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文革 | 注册资本:0.1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02MA39NQRU4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鹰潭市月湖区军民市场内1楼4区蔬菜类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3〕919号
2023年10月10日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对鹰潭市月湖区云鸽蔬菜铺经营的青椒(购进日期2023-10-10)进行抽样。经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XC23-2293,不合格项: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2。11月17日,鹰潭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予以立案。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调查。
经查,鹰潭市月湖区云鸽蔬菜铺经营面积约为4平方米,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是新鲜蔬菜的零售,是在菜场内专门销售新鲜蔬菜的小摊贩。当事人自述,该不合格批次青椒是从余江大唐农博城一商户购进的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资质材料和产品合格证明,也没有购货票据,所以并不记得是从哪一个商户购进的。因此当事人行为属于购进食品时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经现场检查,该不合格批次的青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自述共购进该不合格批次青椒20斤,购进价3.5元/销售价为4.6元/斤,则该案货值金额92元,违法所得22元。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尽查验义务和留存票证的违法行为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青椒,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小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当事人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