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柳河镇鸿韫摩托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艳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4MA163BGC0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柳河县柳河镇柳河大街3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69号
经查:你摩托车行通过电话和微信,从长春某电动车销售处购进了型号为TDT115Z的电动自行车5台,购进价格为1130元/台。据你交代,在我局调查前你按照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参数要求安装好电池后销售了1台,因你提供此台电动自行车销交易记录没有购买方的联系方式,造成我局无法进一步调查此台电动自行车的交易情况和电池的安装情况。后你从梅河口购进了单价为570元/组的铅酸电池2组。每组电池为5块,每块电压为12V,每组电压为60V,分别安装在两台电动自行车上,本案中你单位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全部取得CCC认证,且无违法所得。我局调查期间你能够积极配合我局工作,主动交代有关情况和供货方的联系方式,证明了销售拼装、加装电动自行的行为属于你车行的自身行为,与他人无关。本案中你单位违反情节轻微。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由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参数额定电压为48V,但是当事人安装了5块电压各为12V的蓄电池,电池的生产企业也与产品合格证标注的合格证参数不一致。
当事人销售拼装、加装电动自行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应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拼装电动自行车,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取证工作且违法行为轻微,因此,建议对该车行从轻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