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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张美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鸣泉村响水闸农贸市场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2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从金马正昌水果批发市场一个临时摊点,以21元/千克的进货价购进荔枝8千克,购货金额为168元,以25元/千克的售价在其经营的响水闸农贸市场60号铺面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200元,于2023年6月30日被我局查获。上述产品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6月1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2023年6月15日,我局接到编号为NO:A2230241458111030C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有无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完全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至查获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8千克荔枝,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从事水果(荔枝)销售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对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水果(荔枝)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当场下达了《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3]000135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下达了《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3】0004402号及《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当罚【2023】0000563号,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水果(荔枝)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 1、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贰佰元整); 2、 罚款300元(叁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元(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3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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