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春晓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明霞 | 注册资本: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9P0CH4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6号1920-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其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6号1920-03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2026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销售三文鱼手握生食,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据当事人陈述,生食销量不高,没有记账,其美团网店FIR DINNING·浅杉道恬,可查询近1个月的销量。经查,三文鱼手握生食销售价28元/份,月售4份。鉴于当事人上述生食食材采购款项与其他食材采购款项混同且难以区分,其成本不予扣除。综上,当事人经营的生食金额合计112元,违法所得112元。2026年6月2日本局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冷食类食品下架停止销售,截止本局调查终结,未收到当事人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的投诉举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12元。
1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