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裕益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孝川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322164796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福路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98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福路8号从事加工销售蔬菜制品(酱腌菜),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650010229321,食品类别为蔬菜制品,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2024年2月1日,湖北武汉的经销商段总向当事人订购了12件涪妹子牌爽口菜(规格400g*30袋)。当事人于2024年2月3日生产了12件爽口菜,并于当日以25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段总。该批爽口菜包装袋正面印有:涪妹子、爽口菜、净含量:400克、重庆市涪陵区裕益食品有限公司字样,背面印有:生产日期2024年2月3日等产品信息。2024年5月28日,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樊城丰园超市店进行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生产的2024年2月3日批次的涪妹子牌爽口菜抽样。2024年6月25日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报告》№:SP202405077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636,标准指标1,单项判断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立即采取召回、禁售、食品快检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现场检查时未查见被抽检批次的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3月13日,湖北荆州的经销商牟总向当事人订购了42件散装全形榨菜(规格5kg/箱)。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生产了42件散装全形榨菜,并于当日以8元/件的价格销售给牟总。该批榨菜包装箱外印有:余诚、全形菜、计重销售、重庆市涪陵区裕益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包装箱内有合格证,并印有生产日期2024年3月15日、厂家重庆市涪陵区裕益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2024年5月21日,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康县马良天天来超市进行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生产的2024年3月15日批次的余诚牌散装全形榨菜抽样。2024年6月18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CCIC1240888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162g/kg,标准指标0.1g/kg,单项判断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立即采取召回、禁售、食品快检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时未查见被抽检批次的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向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验报告》№:CCIC124088
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3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福路8号从事加工销售蔬菜制品(酱腌菜),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650010229321,食品类别为蔬菜制品,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2023年7月1日,福建龙岩的经销商向当事人订购了15件爽口菜(酱腌菜),每件规格400克/袋*30袋。当事人于2023年7月2日生产了15件爽口菜,销售价格是24元/件。2023年7月4日当事人对该批爽口菜出库,发往福建龙岩经销商指定位置,经销商销售至大埔县高陂镇新新胜商店。该批爽口菜包装袋正面印有:涪妹子、爽口菜、净含量:400克、重庆市涪陵区裕益食品有限公司字样,背面印有:生产日期2023年7月2日等产品信息。2023年11月7日,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埔县高陂镇新新胜商店进行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生产的2023年7月2日批次的涪妹子牌爽口菜抽样,样品数量9袋,抽样基数10袋。2023年12月1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FSQD110330023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1g/kg,实测值为0.452g/kg,单项判断为不合格。2023年12月30日,湖北武汉的经销商向当事人订购了30件优质圆形榨菜(酱腌菜),每件规格10斤左右。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生产了30件优质圆形榨菜,销售价格8元/件。2024年1月3日当事人对该批优质圆形榨菜出库,发往武汉经销商指定位置,经销商销售至横沟农贸市场(熊腊玉)。该批优质圆形榨菜属于计量称重,包装箱正面印有:余诚、优质圆形榨菜半成品、重庆市涪陵区裕益食品有限公司字样,背面印有:配料:榨菜、食盐...、生产日期:见箱内合格证等相关信息。包装箱内的是腌制好了的榨菜头,用塑料包装袋装好,并附合格证一张,印有检验日期2024年1月1日,执行标准GB2714,保质期6个月。2024年3月27日,咸宁市咸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横沟农贸市场(熊腊玉)进行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生产的2024年1月1日批次的优质圆形榨菜抽样,样品数量1.6kg,备样数量0.8kg。2024年4月22日,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400933的《检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2.罚款人民币85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15天(2024年5月17日至5月31日)。
8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