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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吉利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亚兵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793618440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呼和浩特金山开发区110国道南华荣板业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土左水罚字〔2026〕第05号
2026年 2月13日,本机关接到交办案件,内蒙古蒙吉利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超采地下水行为。内蒙古蒙吉利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内有十四眼自备井,该公司自备井取水许可证年批复取水核定量为719.96万m3,2025年总取水量为739.72万m3,超采取水量19.76万m3,存在超采地下用水行为。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当事人涉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开展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条第一项“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不满10%的。处2万以上4万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罚款贰万元。
20000.00元
土默特左旗水务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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